|
| | | 您的姓名: | 陈小姐 | | | | | | 咨询内容: | 对于已经建成、竣工投产的内资项目,可否转为外资项目? | | | | 回复内容: | 答:我们觉得该问题本身有些模糊。
如果从“项目”的角度看,未经批准仍然不可以“转换”。
如果该竣工投产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,已经通过竣工验收,并且在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不再表现为“在建工程”,那么该项目所有资产已经成为该内资企业全部资产的组成部分,该项目不再作为“项目”而是作为“资产”存在。在此情形下,无非两种可能,一是对该企业全部资产(包括原项目资产)进行评估后引入外资,使原企业改组为外资企业;二是该企业以原项目整体资产作为出资,与外商共同兴办新企业(外资企业)。对于这两种情形的利用外资,除明令禁止的领域外,通常分为鼓励、限制和允许三类,应当遵守国务院20号决定及其附件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、原国家经贸委第42号令等规定。
特别提示:前述回答仅依据已知的咨询内容和我们已经了解的相关政策。如有异议,可向有关立法、司法机关及法律事务中介机构咨询。 | | | |
|